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