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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宸玖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觀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