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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      告    芊芊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千斐

被      告  洪千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事實及理由欄四、綜上所述關於「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