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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懿萱 
被      告  游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