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
元硯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洪御展律師
被 告 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原告靠行車輛於113年2月28日時之市價金額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每日以靠行車輛營運之所生之利益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