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亞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豪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蔡孟軒律師
被 告 台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曜光
被 告 微聯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韋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應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23,800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222,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惟原告前依原裁定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424元,顯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427,647元(計算式:480,424-52,777=427,647)。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