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正智
被上訴人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330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