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伊原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啟民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束孟軒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