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
被上訴 人 張美琪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