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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皓恩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碩
訴訟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
被      告  林彥伃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被告林彥伃侵占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附於見本院限閱卷),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