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邱喆宇
邱喆希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春燕
被 上 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上 訴人 邱奕宗
羅秉睿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萬6,332元(本院卷第2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