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偲齊
被 告 毛懌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