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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張逸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