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游璨蓬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游輝廷
黃志彰
曾景祺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立
被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曾文胤
曾文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琇婷
被 告 游惠芬
游博欽
游士漢
王得蓉
游義德
游義萬
游美麗
游美鳳
簡月英
簡月麗
游林月娥
游俊渙
吳俊玲
游家瑋
游家華
游俊鈞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游宗貴
游鈺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