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三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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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德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章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3,3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