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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洪秀全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朱祐珉(原名朱柏誠)

            邦皇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真  
被      告  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28行關於「王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3行關於「王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淑真即峻邦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