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
原 告 徐銘甫
簡金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福卿
被 告 林豐正
訴訟代理人 林孟立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