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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
原      告  徐銘甫  
            簡金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福卿  
被      告  林豐正  

訴訟代理人  林孟立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