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4月16日113年度補字第6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