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元,而上訴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