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林健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健泰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7,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上訴人於114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