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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被      告  王忠信 
            王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一、第二十二行關於「本金合計2,091,9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合計2,901,95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