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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      告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詠麗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李建邦 
            黃畹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有其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