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1號
原 告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原 告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