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珊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俊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連雪
何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萬9,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