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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呂達雄  
            呂麗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簡和美  

            簡仲威  

            簡全威  
            簡劉菊妹
            陳献章(即賴簡月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4行「3.系爭土地現況為鋪設柏油路面,且為既成道『烙』供不特定人通...」中關於『烙』之記載,應更正為『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