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清水建全中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張孟吉 
被      告  李振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13日以113 年度補字第115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6 月24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