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雄順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品鴛
被 告 江柏達 原籍設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7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江柏達於民國109年3月7日出境,111年5月2日戶籍逕為遷出登記。被告江柏達雖於113年8月15日入境,惟於113年8月31日已出境,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江柏達國外可送達處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