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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雄順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品鴛 
被      告  江柏達    原籍設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7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江柏達於民國109年3月7日出境,111年5月2日戶籍逕為遷出登記。被告江柏達雖於113年8月15日入境,惟於113年8月31日已出境,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江柏達國外可送達處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