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許尚文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被 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下列部分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
二、「貳、實體方面: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今今公司給付1,126,727元」。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