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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許尚文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被      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下列部分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
二、「貳、實體方面: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今今公司給付1,126,727」。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