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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許尚文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被      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三項關於「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被告徐寬生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二、「貳、實體方面: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