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告 和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德聖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明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