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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告  和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德聖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明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