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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0號
原      告  朱建彰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被      告  林漢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