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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0號
原 告 朱建彰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被 告 林漢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