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新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32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