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被 上訴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