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黃明山
被 上訴人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