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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紀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