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紀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