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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 訟 代理人  紀博仁
被        告  明昊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