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 訟 代理人 紀博仁
被 告 明昊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