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告 陳秀枝(原名: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2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計算式:利息436,999.94元+102,257元=539,257元(元以下四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