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4號
原      告  梁寶鳳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中  


被      告  范仁隆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何秉澤  
被      告  卓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建中為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哲君,惟其後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變更登記為彭建中,有桃園市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28190號函、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而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職權命由彭建中為被告鉑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