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6號
上 訴 人 陳志銘
吳金蟬
被 上訴 人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