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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麟  

被      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