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麟
被 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