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陳張抱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第2842號原告陳雪嬌與被告順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若在收受裁定送達前已自行繳納,請勿重複繳納,並請告知本股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