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林錦河
被 上訴人 李志明
上品咖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3,870元(計算式:135,000元+478,870元=613,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