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卓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31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667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