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5號
原 告 禾健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佳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