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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6號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大嬸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專案託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查兩造所簽立之專案託播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