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6號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大嬸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專案託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查兩造所簽立之專案託播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