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多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