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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 訟 代理人  張世杰  
              歐俐均  
被        告  海寶海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哲  

              陳湘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