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 訟 代理人 張世杰
歐俐均
被 告 海寶海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哲
陳湘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