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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      告  喆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儀君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  人  葉育欣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永久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輔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  人  官芝羽律師
            歐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112年6月8日傳送予被告之租賃契約書;及112年7月3日被告傳送予原告之修改後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