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偉恩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曜陽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