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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0號
原      告  華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志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五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禮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